律师文集
因民间借贷一事,原告付某将刘某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,请求法院判决刘某返还借款、支付利息。刘某提出管辖权异议,认为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,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刘某的住所地某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。
法律是怎么规定的?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三条:
“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”
根据上述法条可知,针对合同纠纷案件,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。
一般来说,当事人起诉被告都会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,不管原告或者被告对此一般都无异议。可如果被告的住所地,也就是户籍所在地在相隔很远的他乡,如果此时仍然选择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,无疑会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。有鉴于此,法律特别规定了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。
怎么确定合同履行地?根据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》第十八条:“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,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。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,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;交付不动产的,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;其他标的,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。即时结清的合同,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。
合同没有实际履行,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”
根据上述法条可知,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,就当然地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准,不管合同是否实际在合同履行地履行,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依然对案件拥有管辖权。
只有当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此时可以分为以下4种情形:
1、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,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;
2、交付不动产的,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;
3、其他标的,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。
4、即时结清的合同,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。
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四条:
“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签订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,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。”
也就是说,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,当事人之间可以书面自由约定,出现了纠纷由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签订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扫码关注微信